西班牙的国家体制及行政区划分
西班牙的国家体制及行政区划分
国家体制:
西班牙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议会民主制。
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后代世袭。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使立法权,审批财政预算,监督政府工作。立法权以众议院为主,参议院为地区代表院。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西班牙实行多党制,最大的两个政党是工人社会党和人民党,政党上台执政的关键是赢得议会选举。
西班牙政府部门分为:
1.首相府部;
2.经济财政部;
3.地区政策部;
4.外交与合作部;
5.司法部;
6.国防部;
7.内政部;
8.发展部;
9.教育部;
10.劳动和移民部;
11.工业、旅游及贸易部;
12.环境、农村及海洋部;
13.文化部;
14.卫生及社会政策部;
15.住房部;
16.科学创新部;
17.平等部。
行政区划分:
西班牙全国共划分为17个自治区、50个省、8100多个市镇,在摩洛哥境内另有休达和梅利亚两块飞地。每个自治区由一个或多个省组成,每个省由若干个城市、村镇或岛屿组成。市镇享有完全的法人资格。其治理由市长和市政委员组成的市政府负责。省由市镇和地区组成,由省议会负责管理。自治区由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特征的毗领省份、岛屿地区以及在历史上曾是一个地区单位的省份组成,自治区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只辖有一个省的自治区没有省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