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没有固定居所的外国驾驶执照持有人原则上可以在其有权驾驶的范围内在德国驾驶机动车辆。非欧盟成员国或非欧洲经济区缔约国颁发的驾驶执照持有人,如在德国建立固定居所,还可以有权继续驾驶机动车辆六个月。如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其在德国的居所的拥有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申请人可以获得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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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公民持经公证和认证的本人的驾驶执照的德文译文可以在德国驾驶机动车辆半年(或经申请为一年)。到期后便不能在德国再使用中国驾驶执照。中国和德国之间迄今为止尚未签订相互承认驾驶执照的协定,因此:从中国来的想获得德国驾驶执照者不能将其驾驶执照转成德国驾驶执照。但是与初次申请驾驶执照者相比他们有一些便利,因为他们不需要履行培训的规定。例如必须完成多少课时的规定。但是必须通过驾驶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视力测试和接受急救指导。
详情可向德国当地主管驾驶执照的机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