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重视家庭的观念,通过法律落到了实处。法国政府甚至修订相关法律,要求子女给老人更多的精神关怀,其中包括子女必须随时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尽管如此,法国社会中老人的自杀率依然居高不下。社会学家认为,老年人的自杀是对冷漠社会的无声。
让法国政府决心通过立法关注老人生存状态的,是许多老人在2003年夏天的热浪中丧生的事实。2003年6月至7月,席卷欧洲的高温热浪使法国1.5万人丧生,其中大部分是老人。很多老人在死后很多天才被人发现,还有很多老人的遗体很久无人认领。
鉴于上述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国的现行法律不仅规定成年子女必须给无经济能力的父母提供生活资助,还必须“尊敬和关怀”老人。“尊重和关怀”,完全针对目前欧洲的现实--事实上在欧美发达国家,对很多老人们来说,子女的孝行中最重要的并不是经济上的扶持,这不仅是因为在欧洲,人们把经济自主权看得很重,人们都会为自己养老做准备,而且两代人之前也没有涉及金钱的关系的习惯。
欧洲的养老制度比较成熟,老年人的生活则多由社会保险体制负担。法国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3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福利金的削减,法国政府鼓励建立私人退休金计划,迄今已建立了一整套非常成熟的养老保障体制。对于法国的年轻人而言,他们为父母“养老”的方式就是纳税。
瑞士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行了50多年。瑞士自1948年实行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依赖,逐渐发展成为以政府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体系,即政府负责的联邦养老和生命保险(AVS)、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AVS由联邦政府负责,主要用以保证老人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其遗孀及未成年子女可领取基本生活费用。AVS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强制性保险,所有瑞士国民都必须参加,工薪阶层人员的保费为其工资总额的8.4%,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
除了AVS之外,瑞士国民还可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商业养老保险也成为瑞士的强制性保险,除独立就业者、工作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临时工和享受残疾保险的残疾人外,所有工薪人员都必须参加。AVS和商业保险相加,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拿到的养老金能够达到退休前工资总额的60%左右,足以维持日常生活,而且往往身故后还能留下大笔遗产,为子孙造福。
因此,对于欧洲老人而言,“精神赡养”成为主要义务。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有些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定精神赡养的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体现有这一精神。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
由于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比较少,欧洲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通常没有中国那么复杂,更多的是基于亲情的精神交流,因此他们更看重家庭原本应有的“天伦之乐”,对于中国人在亲情方面的各种美德,他们也经常表示羡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