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财险市场的特征为医疗、意外伤害险市场需求逐年增加,为其财险的总体增长提供了动力,使得其总体发展速度高于英、德两国。
法 国是欧洲文化的中流砥柱,在法律上也曾因有《拿破仑民法典》而闻名于世,成为大陆法系的主流国家之一。法国因其保险立法具有特色,法国体系与德国体系并列 成为大陆法系保险立法的两大体系,为世界所瞩目。
法国不仅在保险法制建设上具有特色,在欧洲的财产保险市场中,法国财产保费的收入排名 仅次于德国、英国,与两国一起撑起了欧盟财产保险市场的半边天,成为欧洲三杰之一。因此,法国财产保险市场的一动一静备受世人的关注。
保险立法渊源深厚
法国在欧洲大陆保险事业刚启蒙的阶段就十分活跃,在14世纪到17世纪前叶,欧洲各国纷纷出现了包含有海上保险的有关 规定。法国早在1681年,路易王朝的路易十四就制定了《海事条例》。该条例将海上保险的规定相对统一起来了,后来成为拉丁语系国家制定保险法的蓝本。这 后来被拿破仑在1807年制定《法国商法典》时所接受并继承。《法国商法典》的颁布,欧洲各国进行追随,形成了制定国家统一商法典的潮流。
法国在保险法的立法体制上,采用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分别立法体例。1905年,颁布了《法国保险业监管法》。法国在1976年将有关保险的法律编纂 成大一统式的《保险法典》(Code Des Assurances)。这是一部内容非常完整的保险法典,不仅包括了保险合同、海上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其他保险组织、保险监管,还包括了政策 性很强的强制保险。此后,该法分别在1983年和1997年陆续进行了修订。迄今为止,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该法典是内容最为广泛的保险法典。
在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上分为两种不同的体系——德国体系和法国体系。法国体系在该国的商法典中特设有海上保险法,而陆地保险同德国体系基本相同,另外颁 布了《保险合同(契约)法》(1930年)。这种立法技术,在保险的立法史上,被誉为具有先进性的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与法国的立法体系基本相同, 或参照了法国的立法经验的国家有:比利时、荷兰、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希腊、智利、乌拉圭、阿根廷等。
财险名列 欧盟第三
法国不仅保险立法具有引领潮流的先进性,在财产保险市场中亦有惊人之处。
第一,保险密度、深度均为世界前 列。
年的保险密度(以美元计量的人均保费)为4131美元,为世界第八位,高于第18位的德国。与世界第一位的英国相比,法国 在财产保险上的保险密度为1339.2美元,高于英国的1275.7美元。
同年,法国的保险深度(保费占GDP的比例)为6.6%,为 世界第11位,低于第二位的英国,高于第21位的德国。在财产保险的深度上高于英国,但是低于德国。
第二,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稳定,名列欧盟第三。
再看保费收入的情况。2008年法国的财产保费收入占欧盟(EU)全体的14.9%,为欧盟的季军。
如果从2001年到2008年的财险保费收入看, 2001年的财产保费收入为430亿欧元(euro),2002年为476亿欧元,2003年为507亿欧元,2004年为529亿欧元,2005年为 567亿欧元,2006年为583亿欧元,2007年为607亿欧元,2008年为625亿欧元。8年中间,每年的增幅在0.46%到4.5%之间游动。 如果把2001年与2008年相比,2008年则比2001年增加了195亿欧元,增幅为45.3%,平均年增长率约为5.7%。在一个成熟的财产保险市 场中,每年能有5%以上的稳步增长实属不易。